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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的原则有: 一、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同移转; 二、权利义务一同转移; 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办理变更登记。
(一)如果土地使用权是用于开发建造厂房等自用地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价值合并计算其建筑的成本,该土地使用权而作为无形资产来核算; (二)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时,该楼盘建筑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应当计入该楼盘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中; (三)企业外所购买的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钱款中应该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以及所购买的房屋建筑的价值的,一般应该对实际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去支付。在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 (四)如果确实无法在该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才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分摊; (五)如果是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一般是计入当期买卖的损益,自用的无形资产应该计入管理费用中,一般用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累计摊销者两种方法进行分摊; (六)如果是该土地使用权是用于出租的就该计入其他业务成本,一般用其他业务成本和累计摊销者两种方法进行分摊; (七)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无形资产中包含的经济利益,并且是通过所生产的产品实现,那么就应该要计入产品的成本,一般用生产成本等相关科目和累计摊销者两种方法进行分摊。 以上就是关于土地使用权摊销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土地使用权的年限的确很长,但是在实际情况中,由于转入建造项目成本,土地使用权摊销的年限变得非常有限;同时,在进行土地使用权摊销的时候需要遵循土地使用权摊销的原则进行摊销。
1.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同移转。 2.权利义务一同转移。 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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