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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单位后期裁员的,那么要支付经济补偿给你的,不然,你反映到劳动局解决,申请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根据《》规定,如果合同中有约定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用人单位在不具备满足情况,也未到达合同约定期限情况下解除的,那么,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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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可以裁减人员,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且应先留用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如不是上述原因,且没有劳动合同的约定违法解除的则属于违法解雇,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果是经济性裁员,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如果公司没有做到,那么属于无故解除,这样的话公司需要支付你“三期”期间的工资福利、7个月的赔偿金、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就会赔得更多。但是你要记得拿到公司的解聘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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