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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除非有正当理由或者不可抗力,否则一般不予受理。对于超过仲裁时效的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通常会裁定驳回申请,因此必须...
劳动仲裁时效可以在下列情况下中断: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同意履行义务。仲裁时效从中断开始重新计算。劳动争议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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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但这一年的期限适用于暂停和中断。具体而言,中断的原因可以是: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同意履行义务。
劳动仲裁时效的特点:一是从仲裁时效的条件来看,仲裁时效的前提是权利人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二是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失去的不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权利。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仍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再保护其权利;第三,仲裁时效是强制性的。法律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排除仲裁时效的适用,也不得在协议变更仲裁时效的期间;第四,仲裁时效是特殊的。特殊性是指这里规定的仲裁时效仅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仲裁时效、诉讼时效,是对当事人双方而言。时效已过,没有法定的时效中止的情形,任何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均应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诉求。《仲裁法》第74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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