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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没有对夜班劳动时间做出明确规定,只有对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进行了约束。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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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每天5个小时,第一天早上8点到13点,第二天是13点到18点,第三天再上和第一天一样的班,第四天上和第二天一样的班,如此循环。实行轮休制,每10天休一天假。(劳动法是说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但是每周至少休假一天。)我想请问专家,我这样的情况属于固定工作时间还是非固定工作时间制度呢?每10天才休息一天有没违反劳动法呢?
我国目前实行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务工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超过这一限度,就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当出现可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事件时,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长短根据需要而定,不受限制,并且不需要和工会及务工者协商。这些情况是: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需要紧急处理的。例如地震、洪水、抢险、交通事故等。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的。例如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煤气管道泄露或者堵塞的。 (3)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保修、保养的。 (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的。 (6)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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