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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权要求的登记申请材料不同,具体有哪些?一、若抵押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的,需提交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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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所需材料如下: 一、主债务合同; 二、抵押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证;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5、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6、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 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抵押。 当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将被抵押。 第三十四条抵押人应当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等附着物的抵押,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按份共有的土地,应按各占土地的比例,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将土地分摊给各土地使用者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时,抵押人必须与经依法登记确认的土地使用者一致。抵押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合法组织或者自然人,企业法人等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1、借款合同(最高额借款抵押合同有借款内容的,不必单独提交借款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含最高额借款抵押合同,在此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数字化测量的现状宗地图、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地上物权属证明材料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债务人属单位的要提交营业执照和法人证明、《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当选证书、法人代表及董事或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属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要提交其本人及配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委托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共同共有的土地,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共有人应共同申请或委托代理人申请。 3、土地评估报告书或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对标的物价值证明;出让用地的评估报告需提供抵押权人的认可书。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在我国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债务人(抵押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转移土地的占有,而将其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土地使用权变价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一、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要的材料: 1、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其中香港公证文书须加盖转递章确认;台湾地区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证明;外国公证文书经须所在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房地产权证(原件) 5、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原件)。二、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缴费用: (一)登记费 1、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按登记的抵押物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的办法,由权利人缴纳土地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0.10超过100以上部分至2000(含2000)0.04超过2000以上部分至5000(含5000)0.03超过5000以上部分至10000(含10000)0.02超过10000部分0.01每件收费的上限为3万元 2、房地产抵押登记: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登记单元;车位80元/个由权利人缴纳。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商品房减半收取登记费。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抵押登记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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