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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规划包括:(一)城市总体规划、法定图则、详细蓝图等各层次城市规划中的地下管线配套规划;(二)市政专项规划中的地下管线规划;(三)道路详细规划中的地下管线规划;(四)单独编制的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地下管线规划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与各层次城市规划相协调,对与规划深度相对应的各类地下管线作出综合安排,统筹安排地下管线通过的位置。
城市总体规划、法定图则、详细蓝图等各层次城市规划中的地下管线配套规划由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地下管线规划由相应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规划国土部门或者相应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规划时,应当征求相应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地下管线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定,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按照规定须经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取得相应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批准文件。与道路、水务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水务等主体工程一并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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