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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规划包括:(一)城市总体规划、法定图则、详细蓝图等各层次城市规划中的地下管线配套规划;(二)市政专项规划中的地下管线规划;(三)道路...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道路时,应当同步规划安排在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及建筑控制区内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工程。道路建设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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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定,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按照规定须经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取得相应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批准文件。与道路、水务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水务等主体工程一并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土地规划修改程序: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四)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港口规划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体现港口可持续发展和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结合产业布局、港口资源条件、环境保护和综合运输网等因素编制,统筹考虑区域内港口布局和功能定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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