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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道路时,应当同步规划安排在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及建筑控制区内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工程。道路建设单位应...
城市总体规划、法定图则、详细蓝图等各层次城市规划中的地下管线配套规划由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地下管线规划由相应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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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地下管线建设。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确需对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埋深或者管径进行重大变更的,应当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不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的一般变更,应当向规划国土部门办理施工图变更备案。地下管线共同沟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规范要求全线设防。
地下管线规划包括:(一)城市总体规划、法定图则、详细蓝图等各层次城市规划中的地下管线配套规划;(二)市政专项规划中的地下管线规划;(三)道路详细规划中的地下管线规划;(四)单独编制的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地下管线规划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与各层次城市规划相协调,对与规划深度相对应的各类地下管线作出综合安排,统筹安排地下管线通过的位置。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和有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他相关文件; (三)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涉及环保、城管、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等部门的,需提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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