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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可以对孕妇的岗位随便调整。...
劳动合同法对调动没有具体规定,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采用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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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薪酬待遇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经约定就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变更。用人单位要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和薪酬待遇,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来实现,特别是劳动者的岗位调整应当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常常以用工自主权为由,随意改变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减低工资待遇,这是违约行为,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法》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5条和《劳动合同办法》第27条、第3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约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减低劳动报酬,迫使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所以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上海市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可以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但必须是基于保护女职工的原则,即如果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在减轻劳动量、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的基础上为其调整岗位,安排其他劳动。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降低怀孕女职工的工资?用人单位调整了怀孕女职工的岗位之后,往往根据调岗调薪的原则,按照新的岗位发放女职工工资,这样是否也可以呢?这就是需要回答的第二个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上海市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根据这些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不能降低怀孕女职工的工资性收入。即使用人单位调整了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也不能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性收入。
调动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主要内容。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无效。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岗位:1。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进行调整。2、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试用条件,经与员工协商可以调整岗位;3、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4、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可以调整工作岗位。是否胜任原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证明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有。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必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双方协商一致,二是采用书面形式,缺一不可。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协商单方面调动,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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