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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调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
用人单位进行工作岗位调整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二是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只有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用人单位才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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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地40、41、42条的规定,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调换岗位。还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个人觉得单位的做法并无不妥之处。首先,在女方怀孕期间,单位并未解除合同,而是更换岗位,法律并没有规定单位在员工怀孕期间不可调换工作岗位其次,‘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单位完全有理由相信女方在怀孕期间不再适合从事原工作而为期更换工作岗位。所以要将此事提高到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似乎还达不到。
孕妇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要求调岗:(1)不宜单独一人工作,孕妇有很多不便,尤其身体活动不便,一旦发生事故或意外,无人发现和帮助,不利于安全,甚至发生危险,如同时有人帮助,则可转危为安。(2)不宜从事长时间走动的工作。孕妇在几个小时内连续走动,体力消耗过大,还会使子宫下坠,不利保胎。(3)从事有放射线辐射危险的工作,容易辐射胎儿,发生畸形,孕妇应回避。(4)不宜从事振动或冲击能波及腹部的工作.这类工作对孕妇子宫刺激大,易引发流产。(5)长时间站立工作、频繁上下楼梯的工作以及不能得到适当休息的流水作业,这些工作易引发子宫下垂,孕妇应回避,领导和单位要考虑孕妇的身体情况,暂时调换其他能胜任而又无害的工作,一般单位都能做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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