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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旷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一定要出除名的文件,但是一定要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通知书以及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你这样的人员很多,被除名的人员,以前的工龄和以后重新参加工作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请参照下面的规定: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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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处理职工的一种方式,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劳动人员[1982]160号),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不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能够适用于劳动者,要从内容和程序上加以考量,《劳动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体现了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仅内容上要合法、合理而且在程序上要经过合法程序产生。在程序上要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履行公示或者告知义务。内容上应合法、符合常理。尤其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除名的内容的规定更是如此,除名应该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处罚措施,也只有违反规章制度属于严重的情况下才可以出名,而何为严重是不是可以有用人单位自行随意解释,答案是否定的。严重的评判标准,应在客观、公正的法律的框架内来判定,而绝非由用人单位随意解释并强加于劳动者身上;如果单位可以在制定制度,对于哪些行为属于一般违纪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哪些严重违纪行为应开除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随意作出规定。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将会通过单位任意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来合法规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将失去法律意义。
我是2002年12月初向单位请假10天回家,又于当月中旬把辞职申请邮寄给我们处的处长,但没有保留证据.现在人事处按我旷工处理,并于今年3月份登报除名,请问他们这个除名是不是合法的如果按2002年12月份辞职,劳动合同不是早已终止了吗如果采取法律手段,我要找什么证据人事处说那处长没把我的辞职申请交到人事处,如果处长不给予我证明,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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