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员工应对单位的调岗行为,除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或者双方就岗位调动达成一致,否则不能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岗位; 2、如单位迫于客观情况发...
职工应对单位的调岗行为,除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或者双方就岗位调动达成一致,否则不能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如单位迫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员工的职位、岗位属于工作内容,应当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现实中一些单位往往在劳动合同中对员工的职位、岗位不作明确的约定。即使某员工长期从事某项工作,也不能认定双方已约定了工作内容。因为法律上不承认事实劳动合同,即并认可双方通过长期的行为对工作内容做出了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视为双方未对员工的职位、岗位进行约定,因此理论上讲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员工岗。如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职位、岗位,那么用人单位的调职、调岗决定,应当视为对劳动合同的重大修改,必须与员工进行协商、征得员工的同意。
女职工怀孕调整工作的情况如下:1。女职工怀孕前的工作属于怀孕禁忌劳动范围的,必须在怀孕后调离原工作岗位,改为不属于怀孕禁忌劳动;2、女职工怀孕期间的工作不属于禁忌劳动范围,但如果孕妇觉得无法适应孕前工作,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可以适应的劳动。
人民法院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调整拥有最终的裁决权,但是,否定调整岗位行为有效性必须以不干预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权为限。在目前情况下,这个界限还较为模糊,而用人单位作出调整劳动者岗位的理由也多种多样,给人民法院判断用人单位调岗调薪行为的合理合法性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特别是一些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过程中存在诸多瑕疵,更加激化了纠纷。我们在处理这些纠纷时,应当着眼于双方利益的平衡,在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不能过度干预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重新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固有权利。因此,我们认为,考量对劳动者岗位调整的行为,必须在双方充分协商谅解的基础上,考虑其是否符合合理性、必要性、及时性的要求,并且符合一定的程序性标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7人已浏览
490人已浏览
141人已浏览
61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