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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主体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如果在劳动争议过程中企业已进入清算阶段,则...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符合以下条件的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劳动争议诉讼主体条件凡是《劳动法》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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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侵权类型 确定是什么类型的侵权,侵权造成的损害有哪些。 2、收集证据 (1)一般举证范围 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雇佣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者当事人其他协议等证明材料。 公民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2)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围: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等;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3)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 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 (4)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国: 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证据等; 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 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等。 3、找准管辖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准备材料 (1)起诉书; (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原告是企业的话,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规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盖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网上查询的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的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询问一下; (4)证据目录,复印件。 5、审判 (1)一审: 起诉和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审理前的准备。正式审理之前人民法院还要做—些准备工作,比如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组成合议庭,开展调查或委托调查,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等。 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时,按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证言书证等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的顺序进行。进入法庭辩论后,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再由各方相互辩论。辩论之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依法做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二审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依法提起二审程序。但须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法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状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3)审判监督 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但须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1、使用者与其他公司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合并后的公司为当事人的使用者分为几个公司的,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分立后的实际使用者为当事人。2、用人单位分成若干单位后,对承担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成若干单位均为当事人。3、用人单位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将新用人单位列为第三者。如果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列为第三劳动者。4、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5、工人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承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将承包方和承包方作为当事人。
1、“三来一补”企业,因其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条件,在诉讼中应将“三来一补”企业和外方投资者一并列为当事人,共同承担责任。 向外方投资者送达法律文书时,可将法律文书送给“三来一补”企业代收。 2、个人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列个人独资企业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投资人的自然情况。 3、非法人单位与劳动者产生争议的,可将其上级法人单位列为共同诉讼主体参与诉讼,上级法人单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4、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按上述原则,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列字号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当事人。 5、法人单位在开办新单位过程中,以新单位名义招用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后未开办成的,列该法人单位为一方当事人;开办成立的,列该新单位为一方当事人。 6、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后的民事诉讼主体,可按民事诉讼法中主体合并与分立的处理原则确定。用人单位合并前发生的争议,以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前的争议,分立后分担分立前单位权利义务明确的,由承受权利义务的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不明确的,将分立后的各单位共同列为当事人。 7、企业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未经清算而注销的,应列该企业为当事人。如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列清算组的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没有清算组的,列清算义务人为诉讼代表人。 前款规定的清算义务人按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即国有企业为其主管部门;非公司制的集体企业为其开办者或出资者;法人型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法人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为其投资者;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控股股东。 8、因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导致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现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的,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请求确定被告。原用人单位只请求解决与解除劳动合同有关的问题,可只以劳动者为被告;如原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和现用人单位提出经济损失索赔请求,应将劳动者和现用人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9、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可视案情需要将施工的自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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