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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故意将已经被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房屋拆除,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对拆除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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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标志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拆房、搬迁、还建等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近十多年,各地制定了许多关于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991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标志着城市建设走上了依法拆迁的道路。
房屋居住权的含义居住权,指居住权人对于他人所有的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乃至收益的权利。从罗马法以来,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与实践中就有居住权这一制度。确认房屋居住权的意义1.确认居住权的这项权利是房屋这项财产在我们现代社会当中财产体系中的地位提高的一种表现。可以满足需要房屋的人的需要。房屋,是人民安身立命的基础,特别是可以满足弱势群体对房屋的需求具有扶助、赡养、关怀的性质。2.作为不动产的房屋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来看应该实现它的最大化效用。效用是物权立法、司法以及人们从事物权行为时所必须予以考虑的。依科斯定理,设立居住权就可以达到这一目的。并且,设立居住权可以较好地分配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与财产的利用权。可以体现人们之间互相帮助,互通有无,互相接济的道德风尚。因为居住权通常是无偿的,不需要居住权人支付对价。房屋居住权的特征1.居住权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物权,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2.居住权人应严格限定于自然人,居住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这是因为居住权主要是为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主要是源于赡养、扶养和抚养的需要,往往涉及到的是家庭成员、配偶的特有或应有的利益,这就决定了我国居住权的享有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不可以享有居住权。3.居住权不具有转让性。在罗马法中,“人役权是不能让与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则可以转让,如转让某年对某土地的收获权。就人役权的性质而言,它不能与权利人相分离,故权利人死亡,其权利即行消灭”。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受居住权的目的和性质的限制,应当明确居住权是一项不可转让的权利。4.居住权的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身性。这一点是居住权的一项重要特征。居住权因为是用来供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权利人对房屋的居住权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当理解为与其生命共始终。居住权的这种期限的长期性、终身性无需在合同、遗嘱、遗赠中规定下来。应解释为当然应当这样,或理解为是一种当然的默示条款。5.居住权因为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即用来供无房屋的人居住的,是用来确保其生存利益的,所以居住权人享有的居住权不能转让、不能上市让与给他人。出租也只能是出租房屋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并且,居住权不得由他人继承。这一点表明了居住权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居住权消灭的法律后果1.房屋的返还。除因标的物灭失等原因而消灭外,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权消灭时,有返还房屋的义务。2.设置的取回。居住权人在其权利存续期间,为正常居住使用房屋,可在房屋内设置一些设施并对房屋进行装修。这些设置并非房屋的组成部分,居住权消灭时,居住权人对其仍有所有权,可将上述设施取回,但应恢复房屋的原状
小产权房是指没有票的房子。房主需要用产权证来证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小产权房是不能交易上市的。对于一般的房屋,如果拆迁的,需要给予补偿。合法的小所有权房屋被拆除后,可以得到以下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临时配置的补偿,例如因搬迁而在国外租赁补助金的拆除引起的停业补偿的其他补助,奖励。大产权室由国家发行生育票,包括40年产权、50年产权和70年产权。我们平时购买的普通商品房,都属于大产权房。不同之处在于大产权拆迁有补偿。所有权小的拆迁没有所有房屋的补偿,政府拆迁房屋,所有权小的所有者只能得到一部分拆迁补偿。小产权房屋拆迁补偿较大产权房屋标准多且复杂。大产权有五证,受法律保护,有完整产权。小产权房没有五证,不受法律保护,有部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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