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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没有合法的不动产登记证书的,若涉及安置,各地做法也不一,建议积极与拆迁人协调处理。若涉及赔偿,由于社区给了门牌、你把迁过去,足以证明你对房...
“小产权房”并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小产权房的权利人对其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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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并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小产权房的权利人对其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该类房屋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也不会在国土房管局备案,无法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最多仅可能取得乡镇政府颁发所有权的证明,所以也叫做“乡产权”。 “小产权房”与“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租赁住房”又不同,其既涉及违法用地,又涉及违法建设和销售。常见类型有:①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②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国有土地,并将限制销售或产权障碍直接在市场上销售的房屋。
对于小产权房在拆迁守程中能否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分为两种不同情况。第一,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由于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此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第二,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
考虑到“小产权房”仍然在市场上流转的现实,其征收拆迁补偿,一方面应该根据其市场价和区位差价,采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办法计算;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其集体建设用地的性质,在没有完全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房产税费的前提下(虽然购房者的房价中还是会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价金),应该参考当地农民住宅拆迁办法,对其补偿范围请求予以一定限制,比如北京宋庄“小产权房”纠纷最终的调解结果约定,如遇房屋拆迁,地上物补偿款、搬迁费用、区位补偿款等归房主所有,土地补偿款归售房农民所有。 补偿标准,应当尊重购房者的财产权益,建立公平补偿的标准和利益分享机制。虽然集体土地使用权本身很难估价,但我们认为可以区分征收房屋的原用途是住宅还是商业用房,同时考虑征用后是公益使用还是商业使用,进行相应的拆迁补偿。对于“小产权房”的补偿方式,是实行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调换。我们认为可以给予被拆迁人选择权,而且由于“小产权房”往往处于城乡交界地段,货币补偿时更应该采用市场比较法,可以征收为国有土地后使用权出让价格为间接标准,进行房屋估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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