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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合同的,如果合同没有规定违反制度所扣的金额,或者没有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的,或者金额过大可能或者必然引起对方情绪的,就不能扣 另外在扣罚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企业对因内部承包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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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正当理由扣除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并不是违法行为,同样,用人单位无故扣除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是违法行为
可以,但是不可以最后低于平均最低标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企业对因内部承包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可否扣发工资问题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劳动合同、承包合同的约定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属于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原因,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提前30天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是在你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背后有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事实依据,如果没有这种情况,而且你手里有证据证明没有因为你的过失而给公司造成实质性的经济损失,那你可以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裁决你公司解除你的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而赢得到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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