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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签订的,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加上相关条款,也可以独立签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要体现竞业限制的条件。 《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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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否签竞业限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自愿协商约定。 虽然《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竞业限制,但是并不代表竞业限制的约定仅能约束劳动关系中的企业和员工。在实践中,即使双方构成劳务关系,如果双方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法院也会按一般的民事协议处理,而民事活动尊重意思自治,即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只要相关协议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不管对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员工,若与员工在任何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在解除或终止用工关系时,都应当做全面的审查,若无需员工履行相应义务,应当明确书面告知。对于员工而言,不论和公司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都应注意相应竞业限制条款,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劳动合同不一定反映竞业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竞业限制条款可以存在于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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