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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能退还?

2022-10-30
案例:2005年6月,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签订房屋订购书,对房屋情况、合同价款等作了明确规定,同时约定在签订预订协议之日支付购房定金1万元,在预订书签订之日起10日内前来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若超过约定期限双方未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则定金不予退还。但预订书对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内容未作约定。王交付了定金后,要求以按揭方式付款,首付不能超过30%,甲公司称如以按揭方式付款,必须首付四成方可以办理银行按揭,并且甲公司规定的交房时间在王某婚期之后5日,王某购房结婚的计划也无法实现。2005年9月,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甲公司返还1万元定金。而甲公司则认为,按照预订协议,他们有权不予返还定金。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请求。分析:定金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本案例中,双方约定的定金为立约定金,其作用是保证主合同的签订,法律后果为当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违反承诺的当事人就要受到定金处罚。本案中,王某与甲公司签订的预订书中未就价款支付方式、交房时间等合同条款作出约定。其后双方也在该期限内就签约事宜进行了谈判,只是由于双方对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交房时间等最终未能达成一致,从而导致了无法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这种情况下,应该说双方对于未能订立《商品房购销合同》都不存在过错。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干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之规定,本案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因此,本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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