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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胜任工作辞退该员工要给经济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而且必须要经历如下动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还应该多支付1个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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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胜任工作辞退该员工要给经济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而且必须要经历如下动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否则就属于非法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不胜任工作辞退该员工要给经济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而且必须要经历如下动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否则就属于非法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咨询者问:我单位有一名女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后还是无法胜任工作,单位决定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她解除劳动合同,今天,该员工告诉单位她已经怀孕,但她没有结婚,请问单位还能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吗劳动法专家、陈伟律师解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正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是以女职工的怀孕和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为前提的,如女职工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则不受上述限制。该女员工未婚先孕,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因此,你单位可以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与该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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