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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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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 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根据《广州市职工生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职工享受的疾病津贴(病假待遇)按下列办法计算发放: (1)对于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足6个月的员工,本年度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如果超过上一年度市(县级市、下同)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以上一年度市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基础,连续工龄不足5年,按45年计算%头发;5年不到10年,按50年%发送;满10年不满20年,按55年计算%发送;满20以上,按60%发送。被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称号的职工,按65%发送。享受建国前革命工作退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人计算%发送。(2)对于12个月内病假累计6个月以上的职工,本年度疾病救济费以上年度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职工月均工资,则上年度市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足10年,按40年计算%发送;满10年不满20年,按45年%发;满20年及以上,按50%发送。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人)称号的职工,按55%发送。建国前享受革命工作退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60%发给。从下一年开始,单位按不低于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70%%适当调整长期病休待遇水平%-10%病假待遇比例计算。(4)按上述标准计算病假待遇后,如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需要补足;超过本年正常工作月(日)均工资收入的,按本年正常工作工资收入80%发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如果员工生病,在医疗期间停止治疗6个月以内,病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1)连续工龄小于10年的,按本人工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80%发给;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90年计算%(四)连续工龄30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95%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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