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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1、没有办理房产证,离婚时分割,当事人可以协商进行。无法协商时,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应当在起诉前办理房产证,否则法院不会直接判决房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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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 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的 这种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 (1)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2)房屋价值分割时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 (3)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 房产证上有第三人名字的。实践中,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可能有父母的名字、子女的名字等。对此,法院不会在离婚案件审理中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父母参与出资购买房屋的: (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男方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的房子,男女双方约定了婚姻存续期间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而房贷是由买房者一人婚后所得财产进行偿还的,那么房子归买房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离婚时一般先不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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