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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用人单位依照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解读】:本条新增加了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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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工作时间,是指本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至下班时间之间,包括职工在岗时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时间,职工提前到岗后做必要的工作准备和下班时做收尾工作的时间,以及本单位安排的加班时间;(二)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工作所在的车间、班组、办公楼等具体空间以内,包括职工在岗时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本单位卫生间、食堂和内部工作联系地点及其途中路线;(三)工作岗位,是指职工从事本职工作的具体处所,包括办公室、柜台、操作台、施工段等,也包括受本单位委派所到的特定工作场合等本单位临时安排的工作岗位;(四)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其中,对途中到停车场停车起车、接送子女等属于日常生活基本需要范畴的活动经历,视为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对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基本需要范畴和与上下班目的明显相悖的活动经历,不应当视为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五)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是指各市按规定比例上解到省级集中管理,用于统筹地区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出现缺口以及市级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的调剂等;(六)工伤预防费,是指为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提取,专项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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