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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法律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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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采取的行为,法律是有着明确规定的。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2)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3)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5)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件等;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同时,该规定第十一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一规定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收取财务或扣押证件等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在立法过程中,有些用人单位认为,用人单位是固定存在的,劳动者流动性极大,如果劳动者不提供担保,用人单位就没有任何风险防范措施和手段。有的流动性较大的岗位,如营销员,用人单位往往会预支一些公司资源给劳动者以使其尽快开展工作,劳动者工作地点遍布全国各地,一旦离职很难找到。建议规定对于一些容易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和风险的岗位,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收取部分担保押金,但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多数劳动者则认为,用人单位往往借提供担保为借口,采取多种方式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对此应当加以禁止。而实践中的情况是,有些用人单位以让劳动者提供担保的名义,通过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纪律违约金等费用,或是通过扣押劳动者的居民户口、档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能证书、职称评定证书等证件,使劳动者在出钱担保的同时,也失去了流动的自由。多数情况下,当劳动者不满意用人单位想流动时,用人单位往往不将扣押的费用或证件交还,使劳动者处于一种进退两难的境地。《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禁止性规定,对于保护作为劳动关系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权益将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按上述途径索取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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