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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对于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采取的行为,法律是有着明确规定的。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1)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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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采取的行为,法律是有着明确规定的。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 2)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 3)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 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 5)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件等; (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同时,该规定第十一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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