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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a,男,××岁,×族,××省××县人,××县××乡菜农,现住××县××乡。 案由:蔬菜购销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请求仲裁机构裁准保全...
如下为查封土地使用权裁定书范本,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莱阳市酒厂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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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除复制有关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费用。登记过户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二、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
关于查封土地使用权裁定书范本,具体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莱阳市支行 被执行人:莱阳市酒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志玲,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06)莱阳城民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06年5月23日向被执行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莱阳市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有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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