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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期限届满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所说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
土地抵押权效力是指土地抵押权设定后,对于抵押当事人担保的债权范围等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土地抵押权效力的情况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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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期限届满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所说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抵押物查封的,不会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依法被监管的财产抵押的,适用前款规定。抵押物被查封的,不会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抵押物查封被解除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人还是可以行使抵押权。 【辟谣】 抵押物被查封后,优先受偿权就消失了? 真相:不是。 解析:抵押权被查封后,不会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还是存在的,债权人还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 【提醒】 不得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1、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关于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是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一种主要类型,抵押期限则是抵押登记权属审核的主要内容。一些地方基层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往往将抵押登记期限设定为一年,或者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不设定期限。对于设定期限的,到期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到国土部门办理续期抵押登记,换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对于该种做法,抵押人、抵押权人反映很大,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也提出异议,在实际操作中也确实给抵押登记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麻烦。不设定抵押期限,土地使用权抵押则形同于虚设,不但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符,影响了土地登记的规范化和土地的流转,而且不利于保护抵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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