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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期限届满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所说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
土地抵押权效力是指土地抵押权设定后,对于抵押当事人担保的债权范围等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土地抵押权效力的情况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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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抵押权人不仅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还要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主张行使抵押权。同时,如抵押权人仅起诉债务人的,也应在执行时效内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否则将丧失对于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条规定的是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过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而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关于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是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一种主要类型,抵押期限则是抵押登记权属审核的主要内容。一些地方基层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往往将抵押登记期限设定为一年,或者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不设定期限。对于设定期限的,到期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到国土部门办理续期抵押登记,换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对于该种做法,抵押人、抵押权人反映很大,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也提出异议,在实际操作中也确实给抵押登记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麻烦。不设定抵押期限,土地使用权抵押则形同于虚设,不但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符,影响了土地登记的规范化和土地的流转,而且不利于保护抵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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