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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很多企业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认识不清,无法熟练运用,容易在操作过错中出现失误,合同解除行为可能被认定违法,从而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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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必须在招聘时对录用条件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对录用条件一定要明确化、具体化,说明岗位的具体要求。具体来讲,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条件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录用条件的应该是共性和个性特点录用条件,所谓“共性”即大部分企业所要求的岗位的员工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 1、关于员工的学历、资质、经历等能力因素; 2、关于员工勤奋工作、守法守纪、诚实守信等员工主观态度因素; 3、关于员工有无特殊疾病等身体因素; 4、有些用人单位也将该员工是存在兼职或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作为录用条件。 每个企业都将对新进员工的每个岗位或者职位描述的特殊要求则属于个性的录用条件。有的有学历的要求,要求获得相应证书;有的有技术的要求,比如能符合企业招聘时对岗位职责的描述等。 二、新进员工对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具有知情权,企业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前,应使员工对用人单位相关的管理制度、劳动条件等主要的关键信息予以充分的了解。具体说来,企业要对录用条件进行公示,确定录用条件的方法具体可以要求新进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由员工签字,也可以通过招聘广告的招聘条件并保留相应证据。另外可以在录用制度中要规定告知条款,详细列明告知义务的具体执行人、告知的时间等等。其中,建议告知的时间放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并且要有员工签字的知晓并表示遵守执行的说明书。 三、要及时对新进员工的表现给予考核,建议用人单位要有一套完备的考核制度,且各项考核制度要细化,由哪个部门进行考核,在什么时间进行考核,如何进行考核,都要有明确的规定。在试用期结束期内要及时出具考核结果。 四、要根据考核结果及公司对新任员工的岗位要求,对试用期员工作出相应的处理结果,比如符合公司的要求,试用期结束留任或不符合公司的考核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另外要注意如果用人单位认为新进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录用考核的记录,因为法律规定的是要有证据证明。 风险提示:企业录用员工时对员工的考核标准应当公开公布,并根据考核标准实行考核,最终的考核结果应当向被考核人员公布。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后调整岗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给出合理合法的理由。
企业在制定录用条件时应考虑:申请人是否符合招聘岗位说明书的要求;申请人的学历信息、工作经历等入职登记信息是否属实;申请人的健康状况是否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一般会安排入职体检)。
企业制订录用条件需考虑以下条件:应聘者是否与招聘岗位的岗位说明书任职要求相匹配;应聘者学历信息、工作经历等入职登记信息是否属实;应聘者身体健康状况是否能胜任本岗位工作(一般会安排入职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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