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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适龄儿童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劳动未从事过

2021-11-15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招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青少年工作、经商或者从事其他就业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规定,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并记录,保留旨在帮助这些儿童的政策措施,并有效地向员工和利益相关者传达。公司还应该为这些孩子提供足够的支持,以便他们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上述定义下的儿童年龄。公司应当建立和记录,维护国际劳工组织第146号建议条款中涉及的促进儿童青少年教育的政策措施,符合当地义务教育法规或者正在就学,并有效地向员工和利益相关者传达。公司采取的政策措施还应包括一些具体的方法,以确保儿童或青少年工人在或青少年工人的使用。此外,这些儿童和青少年工人每天交通(工作地点和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的所有时间总共不超过十个小时。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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