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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津贴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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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1、首先,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 2、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3、如果单位有没有交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发放的工资。
记者从青岛市人社局获悉,青岛市调整生育保险津贴计发办法。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流引产的企业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据悉,这次调整将进一步加大该市生育保险保障力度,提高生育职工待遇水平。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青岛生育职工大部分属于年轻低收入群体,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将使低收入职工生育津贴较以前有所提高;对发生工作调动的生育人员生育津贴标准进行了明确。2011年7月1日后生育或流引产的企业职工,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按照其12个月内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据介绍,这项规定可最大限度减少因职工调动工作造成待遇降低和损失,同时能有效杜绝部分人员投机参保、骗取社保基金。此外,新办法明确了生育津贴的保底封顶原则。职工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按照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60%和300%保底封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低于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60%的,生育津贴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60%计发;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生育津贴按照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300%计发,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青岛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保底封顶原则可保证低收入单位职工享受生育待遇,对于少数高收入群体,也可保障其生育期间待遇不降低。另外,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阅读延伸:女职工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是多少:符合调整增加伤残津贴范围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符合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范围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从2013年1月1日起,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2004年1月1日后),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已享受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调整增加伤残津贴。符合以上调整增加伤残津贴范围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50元。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012年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且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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