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囯有公司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兼顾

2022-07-14
一、下列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兼顾管理时,用人单位不交费: 1、用人单位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限定参加工伤保险,2003年12月31日之前受到意外伤害(或者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的老工伤人员。 2、本通知施行前,依法破产的用人单位已移交社会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老工伤人员。 3、2003年12月31日之前,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已解决退休手续,退休后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的老工伤人员。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限定参加工伤保险,所属老工伤人员在纳入工伤保险兼顾前,应当按照下列限定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补缴全部未参保工人的工伤保险费并交纳滞纳金:1、用人单位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登记成立的,以2004年1月1日为补缴工伤保险费的起算时间,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百般之五的滞纳金。2、用人单位在2004年1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成立的,以注册登记成立时间为补缴工伤保险的起算时间,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百般之五的滞纳金。3、用人单位在2011年1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成立的,以注册登记成立时间为补缴工伤保险的起算时间,并按日加收百般之五的滞纳金。政策依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兼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人社发〔2012〕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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