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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女职工在孕期,用人单位一般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员工存在以下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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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在妊娠期、产期、哺乳期间,使用者不得以经济裁员、不能胜任工作、医疗期间和劳动合同履行条件发生客观变化的理由辞职,但妊娠期女性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况,例如严重违反纪律,使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您怀孕了,公司是不能单方解除您的劳动合同的。并且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您可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提起劳动仲裁(不收费),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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