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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强拆是不合法的,如果受到侵犯,您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
一、房屋未经同意能否拆迁 房屋征收不同意不可以强拆。 但是如果确实为了重大公共利益,政府可以实行强拆,但需要按规定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补偿。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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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补偿的协议或合约是经过各方认真商议共同达成的共识。如果拆迁补偿不公正且不符合合理的标准,被征收人有权选择拒绝签署该协议。在此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相应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采取行动启动行政诉讼程序。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1.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双方应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就补偿问题进行商谈。如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遇到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晰的情况,征收机构应向做出房屋征收决策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反映这一情况,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考征收补偿方案来制定补偿决定,同时将这个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所有居民中公示出来。 2. 补偿决定必须保持公平性和平等性,其中需涉及到征收补偿协议中的所有重要事项。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拆迁补偿过程中,若当事人认为补偿方案不公允,他们有权拒绝接受。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或组织都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来拆除非法人所拥有的房产。针对已居住的住宅房屋拆迁,负责人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原始建造面积的重置价值以及房屋的新旧程度等因素,给出公正的补偿。对于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人出租住宅房屋拆迁,拆迁人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原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值及其新旧程度,并结合该房屋所在区域给予公平补偿。最后,若拆迁范围涉及私人自住住宅房屋及未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人出租住宅房屋,拆迁人应直接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原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值及其新旧程度进行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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