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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不签字房屋是否合法

2024-11-28
拆迁补偿的协议或合约是经过各方认真商议共同达成的共识。如果拆迁补偿不公正且不符合合理的标准,被征收人有权选择拒绝签署该协议。在此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相应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采取行动启动行政诉讼程序。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1.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双方应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就补偿问题进行商谈。如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遇到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晰的情况,征收机构应向做出房屋征收决策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反映这一情况,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考征收补偿方案来制定补偿决定,同时将这个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所有居民中公示出来。 2. 补偿决定必须保持公平性和平等性,其中需涉及到征收补偿协议中的所有重要事项。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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