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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之前的工龄一律不予计算。根据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第二...
除名之前的工龄一律不予计算。根据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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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94年12月1日劳办发[1994]376号)规定,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2、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规定:(1)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2)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劳动者由公司从原公司安排到新公司工作的服务年限合并计算。原公司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的,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新公司计算经济补偿服务年限时,服务年限不合并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4)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到新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终止、终止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工作年限,劳动者要求原用人单位合并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以前的工龄连续计算,但在新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既是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不予计算。 2.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劳动者辞职之后,进入新单位工作的,以前单位的工龄应当与新单位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但是,劳动者与新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新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既是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之前单位的工龄不可以计算,只能按新单位工作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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