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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一直供养旧伤复发,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如何处理?

2022-02-14
旧伤复发,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2000前遭受工伤事故伤害,与用人单位一直保持劳动关系的,旧伤复发,经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建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工伤和配置器具的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治疗休养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旧伤复发费用自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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