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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是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双方应当就工伤保险待遇,在法律框架下协商,发生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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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争议怎么解决,有哪些保险待遇,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工伤待遇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如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可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鉴定结论无效,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柳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由柳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其它鉴定机构不具有鉴定资格。因此,工伤职工应当重新甘孜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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