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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仲裁裁决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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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待遇产生争议的情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对于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形;其劳动者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的。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是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双方应当就工伤保险待遇,在法律框架下协商,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距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旧伤复发,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2000前遭受工伤事故伤害,与用人单位一直保持劳动关系的,旧伤复发,经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建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工伤和配置器具的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治疗休养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旧伤复发费用自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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