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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有居住房屋能转让承租权吗承租权是指对房屋或者物品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承租权是可以转让的,但是公有居住房屋有其特殊的法律性质,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三)产权不明晰的;(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六)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八)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九)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代理经租房屋承租权转让和交换的,应当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二、房屋承租权转让的程序房屋承租权转让,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自己承租房屋的权利让与第三人,由第三人替代原承租人的地位,继续履行原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并变更租赁合同主体的行为。转让承租权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承租人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二)承租人与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签订“房屋承租权转让合同”;(三)出租人与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变更房屋承租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转让承租权的,应当在签订房屋承租权转让合同前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书面同意。
不可以转让房子的居住权。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自登记时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该权利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能转让。
可以,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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