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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在代位权诉讼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两个诉。 第一个法律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个法律关系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
提起代位诉讼需要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 2、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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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位权制度的讨论中,对债权人及次的法律地位没有异议。正如前面所说,代位权诉讼具有明确的特定含义。一提代位权诉讼就是对次债务人的诉讼,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讨论主要是针对债务人的法律地位,《解释(一)》第十六条将债务人定义为第三人,却并未说明具体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而且规定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地位的特殊性。对比来看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最接近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也不得不承认债务人与传统意义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有区别的。因为债务人是对次债务人债权的实际享有者,他除了对债权人承担义务外还对次债务人享有权利,而有些权利仅为债务人享有。此外,当债权人仅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债务人则是可能有独立请求权的。关键要看债务人是否承认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能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可能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至于其参加诉讼的方式则由其地位决定,当债务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时可申请参加诉讼,当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时可以申请或由追加参与诉讼。而其在诉讼中的权利就与其地位相称。当债务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时,他享有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管辖异议权和上诉权。当他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时他享有无独立请求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上诉权。此外,还有一部分权利须由债务人行使,如撤诉、和解、调解权等。因为债权人只是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且只是针对自己的那部分债权。若由债权人行使撤诉、和解、调解等权利,则可能造成债权人随意处分债务人的债权,从而严重影响债务人权益。因此立法应对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做出保留。
代位权诉讼法律后果: 1、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 2、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后的民事效力,直接归于债务人; 3、对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后,第三人不得对抗债权人,因为此时债务人已丧失了处分权。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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