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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位权的条款有哪些?

2021-10-27
代位权制度的讨论中,对债权人及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没有异议。正如前面所说,代位权诉讼具有明确的特定含义。一提代位权诉讼就是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诉讼,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讨论主要针对债务人的法律地位,《解释(1)》第16条将债务人定义为第三人,但没有具体说明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债权人决定将债务人定为第三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地位的特殊性。相比之下,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最接近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者。但也不得不承认债务人与传统意义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有区别的。因为债务人是对次债务人债权的实际享有者,他除了对债权人承担义务外还对次债务人享有权利,而有些权利仅为债务人享有。此外,当债权人仅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债务人则是可能有独立请求权的。关键要看债务人是否承认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能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可能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至于其参加诉讼的方式则由其地位决定,当债务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时可申请参加诉讼,当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时可以申请或由法院追加参与诉讼。诉讼中的权利符合其地位。当债务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时,他享有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管辖异议权和上诉权。他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者时,他有没有独立请求权的权利包括上诉权。另外,一部分权利必须由债务人行使。例如,撤销诉讼、和解、调停权等。债权人只是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只针对自己的一部分债权。债权人行使起诉、和解、调停等权利,债权人可能随意处分债权人的债权,严重影响债权人的权利。因此,立法保留债务人的权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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