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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代位诉讼需要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 2、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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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要的条件有: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在代位权制度的讨论中,对债权人及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没有异议。正如前面所说,代位权诉讼具有明确的特定含义。一提代位权诉讼就是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诉讼,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讨论主要针对债务人的法律地位,《解释(1)》第16条将债务人定义为第三人,但没有具体说明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债权人决定将债务人定为第三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地位的特殊性。相比之下,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最接近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者。但也不得不承认债务人与传统意义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有区别的。因为债务人是对次债务人债权的实际享有者,他除了对债权人承担义务外还对次债务人享有权利,而有些权利仅为债务人享有。此外,当债权人仅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债务人则是可能有独立请求权的。关键要看债务人是否承认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能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可能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至于其参加诉讼的方式则由其地位决定,当债务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时可申请参加诉讼,当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时可以申请或由法院追加参与诉讼。诉讼中的权利符合其地位。当债务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时,他享有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管辖异议权和上诉权。他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者时,他有没有独立请求权的权利包括上诉权。另外,一部分权利必须由债务人行使。例如,撤销诉讼、和解、调停权等。债权人只是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只针对自己的一部分债权。债权人行使起诉、和解、调停等权利,债权人可能随意处分债权人的债权,严重影响债权人的权利。因此,立法保留债务人的权利。
行使代位权诉讼的法定条件: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的债权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第一、二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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