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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位权诉讼,应当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这个证据一是须次债务人的借条来证明,二是次债务人能够认...
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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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位权制度的讨论中,对债权人及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没有异议。正如前面所说,代位权诉讼具有明确的特定含义。一提代位权诉讼就是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诉讼,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讨论主要针对债务人的法律地位,《解释(1)》第16条将债务人定义为第三人,但没有具体说明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债权人决定将债务人定为第三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地位的特殊性。相比之下,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最接近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者。但也不得不承认债务人与传统意义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有区别的。因为债务人是对次债务人债权的实际享有者,他除了对债权人承担义务外还对次债务人享有权利,而有些权利仅为债务人享有。此外,当债权人仅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债务人则是可能有独立请求权的。关键要看债务人是否承认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能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可能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至于其参加诉讼的方式则由其地位决定,当债务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时可申请参加诉讼,当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时可以申请或由法院追加参与诉讼。诉讼中的权利符合其地位。当债务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时,他享有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管辖异议权和上诉权。他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者时,他有没有独立请求权的权利包括上诉权。另外,一部分权利必须由债务人行使。例如,撤销诉讼、和解、调停权等。债权人只是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只针对自己的一部分债权。债权人行使起诉、和解、调停等权利,债权人可能随意处分债权人的债权,严重影响债权人的权利。因此,立法保留债务人的权利。
1、代位权诉讼的优点: (1)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5)有利于激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符合的立法精神。 2、代位权的缺点: (1)可能会对债务人、次债务人、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害。 (2)可能会增加程序的烦琐。 (3)容易对债的造成的冲击较大。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1、代位权仅限于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2、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明; 3、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4、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而非债务人,其他必要费用如差旅费、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 5、因仲裁条款的相对性,即使债务人、次债务人间的合同约定了仲裁协议,不妨碍债权人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 6、代位权诉讼所涉及的主债权和次债权应均不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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