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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的分配问题

2024-11-10
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的分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分为两种常见情况: 1. 婚前购房,一方未有任何贡献 在婚前,一方全款出资购买的房产,出资方为该房产的唯一所有人。因此,房产增值部分属于该房产的价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然而,如果另一方在房屋增值过程中,有过维护、保管、投资等行为,分割时可能会结合贡献比进行补偿。具体情况需看法官裁定。 2. 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房产增值部分就不需要单独列出予以分割了。 另外,如果房产是以个人财产购买,夫妻共同还贷的,对于增值部分的分割,双方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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