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各级工会组织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施监督时,发现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的,有权要求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向劳动...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向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支付工资,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与之建立关系的劳动者支付工资,依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薪、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报酬等。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周期支付工资。(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结算并付清。(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照计件或者任务完成的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年的,应当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75人已浏览
226人已浏览
236人已浏览
13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