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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遵守两点: 第一,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 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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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进入新单位后,用人单位往往会组织岗位专业培训,进一步拓展员工潜力,更好地为单位服务。 这种培训一般由用人单位组织或聘请外部专家授课,甚至更高端的形式是以单位资助劳动者学习或完成某一阶段学历教育的形式提高劳动者的工作能力。 并且在培训过程中,一般也会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正常的工资、节假日工资、食宿及交通津贴。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正式投入工作之前,将劳动者投入更多的代价作为前期培训资本。 因此,用人单位通常与劳动者约定最低服务年限。如果劳动者在培训完成后违约离职,将面临服务期协议违约,并向单位退还相应的培训费用和津贴,并承担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履行部分的培训费用。
对于服务期的年限怎样确定关于接受培训的职工签订服务期的年限,《劳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应当理解为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遵守两点:第一,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第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一.劳动服务期的年限关于服务期的年限,在立法过程中,一种意见认为,约定服务期限制了劳动者自由流动,对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有影响,要有公共政策手段配合,做出限制,不能任由双方约定,如法律应当规定服务期最长不能超过几年。另一种意见认为,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只要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符合一定条件,接受培训劳动者就有义务为用人单位最少服务一定年限,否则,就有义务承担赔偿培训费用的责任,只是按比例递减而已。所以,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付费在职培训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接受专业技术培训以后的服务期。二.劳动服务期的订立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但是并不意味着只要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就可以约定服务期。除了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以外,用人单位还需要为劳动者进行额外的培训等。此处的额外培训是指专项培训费用,并且运用此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的培训。只有这样,用人单位才能够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否则,则不能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后,作为协议的显著特征,还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协商一致。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前述的两个要素来同劳动者进行协商,约定服务期。但是,并非只要满足前述的两个要素用人单位就可以强制要求劳动者与其达成服务期协议。此外还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便强行要求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劳动者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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