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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孕妇的工作时间。《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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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孕妇的工作时间。《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怀孕期间禁忌活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第六十三条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首先,如果您因为怀孕,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单位可以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如果是由于你怀孕之后不宜从事原工作内容,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调整。但是单位不可以降低基本工资。其次,在您怀孕期间,除非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否则一般单位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违法。《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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