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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可否适当缩短职工工作时间

2021-10-24
根据法律规定,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经协商可缩短工人工作时间。缩短工时的,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但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感染预防管理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受感染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与员工协商调整报酬,轮流休息,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减少裁员。企业可以通过缩短工时来稳定工作,但前提是与员工协商一致。因为缩短时间不是假日,所以属于企业自己决定的工作时间,根据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由于时间缩短,企业可以相应地减少劳动报酬,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缩短工时和停工,停产不同,不受后者工资支付周期正常支付工资等规定的影响。此外,在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减少人员或减少人员的目的下,可以理解为缩短工作时间后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相关法规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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