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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员工不胜任工作调岗是合理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司必须提...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不经劳动者同意单方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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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合法。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称职工作是企业转岗的常见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额外工资后,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本条件规定,企业有权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单方面转岗。但是,单方面转岗的权利并非不受限制。企业在经营不称职转岗时,应掌握:(1)用人单位应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称职现有岗位,即劳动者不能按照单位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同类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中,需要用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来证明(2)调整后的岗位应适应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并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员工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是不能随意调岗的,可以协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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