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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虽然享有优先购买权,但也必须在一定的前提下才能行使,主要表现在一下方面。 首先,共有人应当在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主张权利。若售房...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设立居住权主要是为了实现物尽其用,保障居住权人的基本生活,而不是使居住权人盈利赚钱。因此,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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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护承租人权利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保护房屋买受人的权利,两者的权利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德国由于二战后居住房屋紧张,为保护居住人的利益而创设了“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以后一些国家也将“买卖不破租赁”作为自己的法律,我国就是如此。应该说,租赁合同由于其准物权的特性,“买卖不破租赁”有其一定的法理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根据这条的规定。现在房屋已经是你的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侵犯的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责任,与你无关,如果其继续拒绝搬走的,你可以起诉要求其腾房。
根据你的陈述:关键要看你与置业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如何约定的以及在你身上实际发生的损失!目前所发生的坍塌事件,可以说是一件偶然事件,也可以说是必然事件,但你们必须举证说明你们没有坍塌的商铺也存在坍塌的隐患,并要求置业公司修缮;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隐患,但置业公司拒绝修缮或者说修缮是不能根本解决商铺质量问题的,造成了你们承租人不能实际使用该商铺,则可以要求解除原来的租赁合同并要求退回押金和房租,但会扣除你们实际使用天数的房租和水电煤及物业管理的相关费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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