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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二)要求...
依法出租、承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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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d《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2年2月24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发布施行.hiphotos.com/zhidao/wh%3D600%2C800/sig=f769dd654ded2e73fcbc8e2ab7318db3/fd039245d688d43f4687a3137a1ed21b0ef43b20://b://b.jpg"esrc="http.com/zhidao/pic/item/fd039245d688d43f4687a3137a1ed21b0ef43b20.jpg"target="_blak"title="点击查看大图"class="ikqb_img_alik">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土地使用权分配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免费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分配没有使用寿命的限制。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土地使用权分配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994年7月5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分配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后交付土地使用权或者免费交付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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